什么情形下不予行政处罚、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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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2-02

  核心提示:《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并由行政机关实施。但是在什么情形下不予行政处罚?什么情形下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