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管有打小贩等违法执法行为怎么办?
【标签】城管|执法
更新时间:2019-04-17
核心提示:深圳城管有打小贩等违法执法行为怎么办?深圳市《城管条例》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所述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深圳城管有打小贩等违法执法行为怎么办?
深圳市《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城管条例》)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明确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粗暴执法,如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物品被明令禁止。
打骂当事人将被究责
《城管条例》规定,在执法措施和规范方面,“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为法人或者能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个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部门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辖区居委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辖区居委会协助通报;通知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公共征信等机构将当事人违法信息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法律责任方面,《城管条例》规定,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包括: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辱骂、威胁、殴打当事人或者违法损毁当事人的物品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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