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盗窃两千可判刑
【标签】盗窃
更新时间:2019-08-05
核心提示:河南省公布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数额不达2000元的,视具体情况处理。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介绍。
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对我省司法机关办理盗窃犯罪案件的数额认定标准作出规定。
根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处罚金;盗窃数额四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悉,盗窃价值二千元以下的,不构成刑事责任,但将被治安处罚。如果价值二千元以下,但符合最高院、最高检关于盗窃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也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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